顺昌法院对当事人虚假诉讼行为发出罚款决
篡改借条时间企图“重复胜诉”
顺昌法院对当事人虚假诉讼行为发出《罚款决定书》
近日,顺昌法院对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虚假诉讼的行为发出《罚款决定书》。
3月1日,陈某将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36000元及利息。经审理,法院判决谭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某借款1418.48 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谭某依照判决内容履行了还款义务。
5月6日,陈某再次起诉谭某要求其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依据的是落款时间分别为2018年11月29日和2019年3月18日的两张借条。
经过阅卷和调取关联案件,承办法官发现该两张借条与上次诉讼中已还款完毕的借条除其中2019年3月18日的落款时间不同外,其余均一致。在庭审中对方亦提出抗辩称案涉两张借条已还款完毕。后陈某在庭审中承认是其擅自修改了借条的落款时间,在“8”前面添加了“1”。故法院结合案情依法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服判未提起上诉。
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篡改借条时间,隐瞒该债权债务已经生效判决书处理确认已清偿的事实,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诉讼的方式不法获利的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严重妨害司法秩序。该行为虽在本次诉讼中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亦应依法予以民事制裁。故顺昌法院依法对陈某处以5000元罚款。
陈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当日缴纳了罚款。(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林雅兰)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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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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