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播解约遭索赔法院谨慎签约理性追梦
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网络主播未经传媒公司同意私自停播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1月,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签订了《艺人(主播)经纪协议》,双方就原告担任被告独家的经纪公司,拓展被告演艺及电商事宜进行了约定,合作期限为5年。合约期间,被告承诺每个月在互联网平台开展直播演艺活动不低于156小时。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停止直播演艺不履行合同责任的,需要向原告赔偿违约金50万元或按被告每月平均收益情况支付。
合同仅履行4个月,被告因直播时间过长且需要长期熬夜,作息不规律,导致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患有轻度抑郁,被告提出停止直播要求。原告认为签约后为被告提供直播场景、服装妆造、运营账号付出了大量精力,被告单方解约侵害了公司的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诉至法院,诉请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艺人(主播)经纪协议》,要求被告返还签约金1万元、支付违约金5万元。
办案法官了解案情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表示,自己是第一次参加工作,没有结合自身情况盲目签约,不仅没有赚到钱,而且一直在看病花了很多钱。原告表示,理解刘某的难处,但公司有明确规定,被告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公司沟通不应擅自停播。办案法官结合双方实际情况,经与双方进行多次沟通协调,最终达成被告分三期向原告支付2万元的调解协议。
原文链接:http://www.jlpeace.gov.cn/jlscaw/dfdt/202408/427b311febab4a0d89df921a8de778a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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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吉林省长安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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