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成为公司监事该咋办
案情
张某与李某是大学同学。大学毕业后,张某经营一家公司,由于找不到合适的公司监事人选,于是他用上学时获取的李某身份证复印件,将其在登记机关备案成公司监事,但未通知李某。2024年6月,李某意外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未果,遂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自己监事身份的登记。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说法
“这起纠纷中,很明显,某公司未经李某的授权同意,擅自使用其姓名和身份证件登记为公司监事,构成侵犯李某姓名权的行为。”负责该起案件的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陈磊介绍,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否则将构成侵犯姓名权的违法行为。
陈磊表示,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某公司未按照合法程序登记公司监事人员信息,构成侵犯李某姓名权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公司关于李某的监事登记信息,从而消除擅自使用原告李某姓名造成的负面影响。
“近年来,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欺诈手段办理公司登记案件屡有发生,冒名登记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被冒名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公司登记权威,更不利于营商环境建设。”陈磊建议,司法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力度,提升公民信息保护意识;工商登记机关完善公司冒名登记行政处罚机制,提高冒名登记违法成本。此外,还应加大相关部门的电子化业务培训等,依托现代科学技术,完善公司登记程序。
原文链接:http://www.xjpeace.cn/content/2024-07/08/content_533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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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山西长安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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